業務執掌
最後更新日期:2022.05.26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 一、
- 藝文推廣科:掌理文化政策及法規研擬、社區文化活動策劃、文化人力資源整合及管理、規劃充實鄉鎮展演設施、義工組訓、公共藝術規劃審議、藝術人材培育與獎勵、國際文化交流、藝術活動策劃、藝術團體扶植與輔導等事項。
- 二、
- 圖書資訊科:掌理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規劃輔導、建置圖書資訊網路中心、圖書館利用教育推廣、推動終身學習教育、圖書館自動化、公共資料庫、出版各項書刊等事項。
- 三、
- 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等之保存與再生利用、文資史料採集整理出版、民俗文物調查研究及保存、文化資產人才培育獎勵、史蹟源流研究推廣、 傳統工藝等之規劃與推展等事項。
- 四、
- 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工友管理、基金會輔導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副局長、科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九條
本局為辦理特定業務,設所屬二級機關,並受本局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