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05
日期: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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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文化局組織規程
第一條 本組織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藝文推廣科:掌理文化政策及法規研擬、社區文化活動策劃、文化人力資源整合及管理、規劃充實鄉鎮展演設施、義工組訓、公共藝術規劃審議、藝術人材培育與獎勵、國際文化交流、藝術活動策劃、藝術團體扶植與輔導等事項。
圖書資訊科:掌理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規劃輔導、建置圖書資訊網路中心、圖書館利用教育推廣、推動終身學習教育、圖書館自動化、公共資料庫、出版各項書刊等事項。
文化資產科:掌理古蹟、文獻、歷史建築、傳統建築聚落之保存與再生利用、文化史料採集整理出版、民俗文物調查研究及保存、文化資產人才培育獎勵、史蹟源流研究推廣、世界遺產文化之規劃與推展等事項。
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工友管理、基金會輔導及其他不屬各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副局長、科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九條 本局為辦理特定業務,設所屬二級機關,並受本局督導;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
機關地址: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機關電話:082-323169、325643、328638
機關傳真:082-32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