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縣民認識家鄉、凝聚共識,藉由在地文史工作者或對村史書寫有興趣的鄉親,緣自在地深厚的情感,對土地、人文、采風、經濟或商業活動、社區變遷等,進行採擷書寫,系統化保留各村莊過去的相關村民活動紀錄及史料,讓村村皆有史,做為日後修訂縣誌的文獻參考。
二、依據:本局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
三、徵選主題:
(一)舉凡關注於金門各地方村落文化特質、歷史演進及全縣性經濟或商業活動等,以及社區發展變遷之文字敘述,均在徵選範圍內。例如:河流與聚落生活、水利圳道、地方交通與聚落變遷、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開發、環境與生態、信仰與生活、城鄉發展、地方產業、傳統建築活化與再造、人文歷史與地方人物等題材均歡迎參加。
(二)惟社區總體營造、環保宣導、社會治安評比、才藝競賽及個人或家庭活動等不列入書寫範圍。
四、徵選資格:
(一)申請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不可借名申請其他作品,經發現者不予錄取及後續徵選。
(二)本縣縣民、文史作家學者或村里賢士,限以個人名義或多人聯合投件申請(社區發展協會或團體申請,不予受理)。如係共同著作,得共同具名提出申請,不得於資格審查定案後擅自增減,並推派一名為代表人負責專案管理及帳務處理。
(三)具有在地生活經驗,及對本縣村里之歷史文化有深切瞭解與研究者。
(四)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具公務人員身份者,需取得服務機關之同意證明。
五、補助額度:按年度編列預算,每案補助新台幣50萬元。
六、申請規定:
(一)請自行至文化局網站下載表格自行填寫,檢附計畫檢核表(附件一)1份、申請表(附件二)6份、申請計畫書(附件三)6份、試寫表(附件四)6份、著作權同意書(附件五)1份、社區發展協會代表人聯名認定同意書(附件六)1份、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份關係揭露表(附件七)1份(非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身份者免附)(用A4紙張以電腦打字,作品恕不退件),郵寄至:89350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金門縣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
(二)申請者務必下載「外封套」黏貼,請註明「金門村史徵選出版計畫」,如未完備,資料不全者不列入審查階段且恕不退件。
(三)徵選期間:即日起至2月20日下午5時30分截止(以送寄達本局並蓋收發章為憑)。
(四)如自行送件者,請於上班時間(08:00-17:30)至本局收發室蓋收文戳章;文件需密封交付收發室代收為憑,私送者不予受理。
(五)入選之作品數量,依年度預算邀稿,並各別通知入選者,入選者即可依原計畫進行撰寫。
(六)申請規定及申請書請參閱本局網站全球資訊網http://cabkc.kinmen.gov.tw(便民服務-補助公告專區) 連絡電話:082-323169轉215。
七、審查:
(一)投件以尚未書寫過之村莊優先選取,其餘俟本縣各鄉鎮村里全部書寫過後,再酌情徵選。撰寫未寫過之村莊,需請當地社區發展協會代表人聯名認定同意。
(二)依利益迴避原則,各委員遇與其自身工作範圍相關之受評對象,除應主動迴避外,如遇爭議,由委員會議決議。
(三)申請人若為2人以上,送件時需一併簽章;作品須由申請人依計劃自行書寫,不得假手他人,並簽字切結。倘若有請人代筆者,一經查覺或經人檢舉查證屬實,除取消資格,並追回已領之補助款。
(四)審查作業:
1.資格審查:由本局檢視申請者之資格、表格及申請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全者不列入審查且不予退件。
2.評審會議: 由本局聘請委員召開評審會議,資格審查通過者,需出席評審會議並簡報,簡報資料將納入評分項目,由評審委員擇優選取6件作品。
3.期中審查: 評審會議通過者,於5月30日前提送文字稿6份供本局審查,預計6月份辦理審查。
4.期末審查:於7月30日前提送期末書稿打樣6份供本局審查。
預計8月份辦理審查,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提交打樣書稿6份,依評審委員審查之意見修訂,並經委員審核通過,確認無誤方可印刷,於10月30日前交付600本完整書予本局。
(五)村史撰寫以正體字為主,封面及內頁依本局規格大小編印,印刷時增列大事紀、編年比照表及加上書的頁碼。「大事紀」應以該村之重大事項為主,個人臉書、宮廟、社區組織章程及會議紀錄、圖片等,不得置入其中,與該村無關或與縣志及鄉鎮志重複者建議勿置入。
(六)村史內文至少8萬字以上12萬字以下(含標點符號),圖片不得低於100張,最高不得超過150張,頁數不得少於220頁。
(七)體例應具備文史參考價值,書寫內容和標的,應具宏觀性、客觀性、公正性及可信度;如村莊或地域因大小不一,村莊歷史過於薄弱,書寫時無法達到規定之字數,可與鄰近村落或區域合併書寫。
(八)圖書出版各篇章節、標點符號及書名號,請依「教育部標點符號標準」為準。
(九)獲補助者需繪製金門地圖,及標示該村里位置圖於書內頁。
(十)如村落中尚有戰鬥村幹部,如村長、村指導員、副村長、幹事等應納入村史章節,以留存村落早年重要史料。
(十一)應加註「當頁註」,以利成為重要引述,方便閱讀及日後稽核。
八、權利與義務
(一)審查結果由本局通知獲補助者,接獲通知日起算乙週內,應與本局簽約,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二)獲補助者,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或廣告宣傳。
(三)申請者需於10月30日前交付600本完整書予本局指定地點,並提供甲方有關本著作物電子書檔及最終版PDF檔、AI印刷檔等光碟片一式3份予本局,本書出版後贈與該書作者200本著作。
(四)付款方式:印製完成之書籍送交本局驗收合格後,檢送存摺影本及領據向本局請款。
(五)以個人領據請領款項部分,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補助金額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稅補助金額等事宜。
(六)補助出版品除首版書背免費使用本局LOGO外,如個人再版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再使用本局標誌。
(七)如逾期交付出版品,將按補助金額每日扣違約金千分之1,逾期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如違反其他法令確定者,本局有權追回全數金額。
(八)作者需以本局名義申請ISBN及協助本局申請GPN。
(九)除天災不可抗力或戰亂外,不得申請延期。
(十)為鼓勵及提升優質作品,如獲文化部(金鼎獎、優等獎)分別給予獎金為新台幣3萬元、2萬5仟元及獎狀乙幀,獲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優等獎、佳作獎)獎項者,分別給予獎金新台幣2萬元、1萬元及獎狀乙幀,以茲鼓勵。
(十一)辦理村莊座談會及本局成果分享會,並提供行銷短文一篇。
1.為利村民了解村史內容,本年規範作者於書寫過程中,於該村莊內辦理1場座談會,與村民面對面諮詢及說明撰寫內容及方向,出版前之初稿應由社區鄉親審閱提供意見再行印刷。
2.村莊座談會,應由作者規劃,經本局核備後辦理。
3.為宣傳作者作品,得由作者於該村莊辦理發表會,並由本局主辦1場成果分享會,作者應親自出席交流分享,與鄉親共同瞭解村莊過去的村民活動紀錄及人文史料,見證過往的種種史料與記憶。
4.行銷短文需達1,500字以上,作者應提交電子檔並搭配期末樣書送審,供本局推廣及備用;如無故不送交,則不予補助。
九、其他一般規定
(一)法律責任: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申請者具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補助時據實表明其身份關係。
2.申請者同意作品著作權與版權屬補助單位共有,雙方均有再版或推廣之義務與權益,唯不得有損雙方名譽或權益之行為。受補助之出版品得各視需要再版推廣,不另給酬。
3.申請者之出版品聲明及保證本作品係原創性著作,絕未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如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涉及違反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由申請人承擔所有一切法律責任,與本局無關。
4.申請作品內容若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申請者願承擔所有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與本局無關。經檢舉有抄襲之嫌經查證確實者,本局得逕取消資格及停權5年向本局申請任何徵選或獎助類等案,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申請者絕無異議。
5.本局永久得引用裁取再印製受補助著作內容之部分或全部散佈推廣,免經著作人授權。
6.獲補助作品經審查委員期末審查完竣後,申請者應依本局相關規定自行印刷出版。本局擁有著作財產權及永久授權使用,著作人格權則歸屬於作者。
(二)同時申請本局本年度其他之徵選或獎助類等,一經接獲本局通知錄取其中任何一項者,(如獎助個人出版、口述歷史等本局徵選或獎助類),一經審查發現,即不再受理後續審查及不予退件。
(三)經錄取於簽約前放棄,應書面通知本局申請取消,免停權3年;未通知者,應停權3年。簽約後中途解約者,除書面通知本局申請解約外,應停權3年,且3年內不得向本局申請任何徵選或獎助類等案,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四)原出版之村史增修或補充內容者,不在本補助之列。
(五)送件作品,概不退件,請送件者自行保留底稿。
十、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有解釋之權利。
十一、本要點簽奉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金門村史外標封
- 112年村史徵選出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