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文化局112年獎助個人徵選出版計畫
最後更新日期:2023.01.13
日期: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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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文化局獎助個人徵選出版計畫
中華民國112年01月03日第1110011215號簽奉核定修正
- 目的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推廣金門地區鄉土生活、文化、美學及文學等之圖文紀錄之創作,以具體方式獎助個人著作出版印刷,特訂定本計畫。
- 依據︰本局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辦理。
- 徵選主題與申請條件:
- 出版內容以撰述有關金門之鄉土文化、文學、圖文集、軍事史蹟、人文遺蹟及史料等為元素之創作,且未曾出版及未受其他單位補助。
- 有關族譜、碩博士論文、期刊、會刊、舊典籍之複製、剪報、節錄、無金門元素及作品合輯等,均不列入獎助對象。
- 徵選資格
申請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不可借名申請其他作品,經發現者不予錄取及後續徵選。
- 申請獎助之出版品規定
- 獎助出版分類
- 歷史文獻類:生活史、軍事史、個人傳記等。
- 文學類︰小說、散文、報導文學、文學評論等。
- 詩詞類:現代詩、古詩、詩詞圖文等。
- 藝術類︰生活美學、圖畫文集、書法、工藝、攝影、油畫、複合媒材、新媒體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戲劇、繪本等。
- 獎助出版品規格
- 歷史文獻類、文學類︰
- 字數應達5萬字以上或頁數達200頁以上。
- 以25開本為原則(9公分*21公分)。
- 直式橫書,開口向右,左翻(開);內文直排直書,開口向左,右翻(開)。
- 詩詞類、藝術類︰
- 詩詞類100首或150頁。
- 藝術類以委員審定為準。
- 尺寸以12開本為原則,如有特殊規格,需於申請表敘明,提出申請,經委員審查同意。
- 內文編排及封面設計,申請者應自行處理。
- 撰寫文字作品必須以正體正楷創作出版為限;如有外文出版者,需預先於申請書敘明,並有中文摘述。
- 獎助額度
- 按本局年度編列預算,獎助出版品以印製費為主,採競爭型方式辦理,每年獎助以18本為上限,備取1本,獎助總額度為年度專案預算額度以內。
- 為鼓勵多元出版,每類分配獎助至少2本為原則;如該類別無人申請或遭評審以質量不符剔除,則併入總額度內流用。
- 獎助金額新台幣8萬元以上,最高為12萬元,於審查會議決定之。
- 申請規定
- 限個人申請,請自行至本局網站下載表格自行填寫,檢附自我檢核表、申請書、著作權授權書及切結書、徵選聲明書、連同完成作品,一式六份(A4紙張以電腦打字,作品恕不退件),郵寄至:89350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金門縣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
- 外封套請註明「金門縣文化局獎助個人徵選出版計畫」及申請類別(申請書需勾選)。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4 月 28 日下午5時30分截止(以送達本局並蓋收發章為憑,無法接受個人私送收件)。
- 如自行送達本局者,請於本局收發室(上班時間至17時30分截止受理申請,若遇假日順延一天)蓋戳章並索取收執送達時間證明單;文件需密封交付收發室代收為憑,私送者不予受理。
- 申請規定及申請書請參閱本局網站全球資訊網(https://cabkc.kinmen.gov.tw/)下載,連絡電話:082-323169轉212(上班時間)。
- 審查
- 資格審查:檢視申請者之資格、表格及申請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全者不列入審查且不予退件。
- 評審會議︰
由本局聘請委員召開審查會議,並依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 就題材與金門文史、風土民情等關聯性、並具有社教意義,足可推廣流通之出版品。
- 作品寫作手法之創新性及內容呈現之專業性及周延性、系統性及嚴謹度。
- 權利與義務
- 審查結果由本局通知獲補助者,接獲通知日起算乙週內,應與本局簽約,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得有異議。
- 獲獎助者,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或廣告宣傳。
- 出版品印製前需於 9月20日前交付打樣書1冊,經本局審查通過後之版本出版。
- 申請人需於 10月30日前交付出版品200本送寄達本局指定地點,並提供作品電子書檔(EPUB檔)及最終版PDF檔、AI印刷檔等光碟片一式三份予本局驗收。
- 付款方式:印製完成之書籍送交本局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應備具受獎助金額印製費收據或個人領據、匯款同意書及存摺影印本交本局請款。
- 以個人領據請領獎助款部分,本局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助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助金稅額等事宜。
- 獎助出版品除首版書背免費使用本局LOGO外,如個人再版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再使用本局標誌。
- 作者需以本局名義申請ISBN及協助本局申請GPN。
- 為鼓勵及提升優質作品,如獲文化部(金鼎獎、優等獎)分別給予獎金為新台幣3萬元及2萬5仟元及獎狀乙幀,獲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優等獎、佳作獎)獎項者,分別給予獎金新台幣2萬元及1萬元及獎狀乙幀,以茲鼓勵。註:獲獎人領獎時,需出示身分證等身分證明。
- 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已錄取之申請案,不得展期。
- 其他一般規定
- 法律責任
-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申請者具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補助時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 受獎助人同意作品著作權與版權屬獎助單位共有,雙方均有個別再版或推廣之義務與權益,惟不得有損雙方名譽或權益之行為。受獎助之出版品得各視需要再版推廣,不另給酬。
- 同時申請本局本年度其他之徵選或獎助類等,一經接獲本局通知錄取其中任何一項者,(如村史、口述歷史等本局徵選或獎助類),一經審查發現,即不再受理後續審查及不予退件。
- 經錄取於簽約前放棄,應書面通知本局申請取消,免停權3年;未通知者,應停權3年。簽約後中途解約者,除書面通知本局申請解約外,應停權3年,且3年內不得向本局申請任何徵選或獎助類等案,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 送件作品,概不退件,請送件者自行保留底稿。
- 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有修改、變更及解釋之權利。
- 本計畫簽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下載
- 獎助個人外封
- 112年獎助人徵選出版契約書
- 著作授權同意書
- 112年獎助個人徵選出版計畫
- 版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