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十條修正總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2018.12.04
日期: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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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六條所定之各機關(構)辦理文物暫行分級,應予審定暫行分級為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本辦法第十條定明暫行分級國寶及重要古物,其管理維護準用本辦法之規定,惟對於暫行分級為一般古物者未納入規範,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新增「暫行分級一般古物」其管理維護準用本辦法規定,俾強化周全暫行分級古物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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