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文化局獎助個人出版實施辦法
一、目的:為鼓勵創作、蒐集、整理、保存、金門題材之紀錄,促進推廣金門地區鄉土生活文化、美學及文學等之圖文紀錄或創作,以具體出版方式,提供保存和推廣等之用,而獎助個人著作出版印刷,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條件
(一)申請作品每人以一件為限,不可同時具名或借名申請其他作品,經發現者不予錄取及不得參加後續徵選及評審,以維護出版品質。
(二)申請書需以個人名義投件,中途不得變更為多人、協會或團體為契約主體。
(三)出版內容以撰述有關金門縣域文學、鄉土文化、圖文集、軍事史蹟、遺蹟及史料等為元素之著作。
(四)有關評論、族譜、碩博士論文、期刊、會刊、舊典籍之複製、剪報、節錄、社區活動輯錄、無金門元素作品及文學作品之集體創作等,不列入獎助對象。
三、申請獎助之出版品規定
(一)文獻類頁數不得少於二百頁;詩、詞、書畫類100首或150頁及插圖。
(二)附相關圖片之文史作品不得低於五萬字,如有相片、圖片,彩色印出不得少於總數一半。
(三)撰寫文字作品必須以繁體正楷創作出版為限;如有外文出版者,需預先於申請書敘明並有中文摘述。
(四)獎助出版分類
1.歷史文獻類:生活史、軍事史、口述歷史等。
2.文學類:小說、小品文等。
3.詩詞類:現代詩、古詩、詩詞圖文等。
4.藝術類:圖畫文集、書法、工藝、攝影、油畫(規格頁數內容需經委員實際審查)。
(五)審核通過受獎助出版品者,需遵守如下規定:
1.需於印刷前提打樣稿經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通過方才能印刷;版權頁(如範本)最下端處,應註明「本書承蒙金門縣文化局獎助出版」等字樣。
2.申請作品應同意授權本局及金門縣政府、國家圖書館等政府機關永久無償利用,並簽屬著作授權同意書。
3.本局得將獎助出版品、電子書等型態供全國公共圖書館典藏、借閱推廣等之用。
4.獎助出版品除首版書背免費使用本局LOGO及版權頁尾端標註獎助字樣外,如再版得經本局授權方能使用文化局標誌。
(六)獎助出版品規格
1.藝術類:以12開本為上限,如有特殊規格,需於申請書敘明,提出申請,經委員審查同意。
2.其他類別
(1)皆以25開本為統一原則(14.9公分*21公分)。
(2)書本規範
i.直式橫書,開口向右,左翻(開);內文直排直書,開口向左,右翻(開)。
ii.內文編排及封面設計,申請者應自行處理。
四、獎助額度
(一)按年度編列預算,獎助出版品以印製費為主,採競爭型方式辦理,每年獎助上限為18本,獎助總額度為年度專案預算額度以內(含行政作業費)。
(二)每類分配至少獎助2本;如無人申請,則併入其他類,在總額度內流用;如該類無投件,額度流用他類。
(三)每本獎助金額分為8萬至12萬元等,由審查委員於會議決定作品獎助額度。
五、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5 月 31 日下午17點30分截止(以送達本局並蓋收發章為憑,無法接受個人私送收件)。
六、申請規定及條件:
(一)限個人申請,請自行至本局網站下載表格自行填寫,檢附自我檢查表、申請書、著作權授權書及切結書、徵選聲明書、連同完成作品一式各六份(用A4紙張以電腦打字,作品恕不退件),郵寄至:89350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金門縣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
(二)請註明「金門縣文化局獎助個人出版實施辦法」及申請類別(申請書需勾選)。
(三)如自行送達本局者,請於本局收發室蓋戳章並索取收執送達時間證明單;文件需密封交付收發室代收為憑,不接受未經證明個人私送。
(四)自110年起申請獎助之作者不得連續二年提出申請,需間隔一年含以上得再申請。
(五)申請規定及申請書請參閱本局網站全球資訊網 (https://cabkc.kinmen.gov.tw/)下載,連絡電話:082-323169轉212(上班時間)。
七、審查
(一)資格審查:檢視申請者之資格、表格及申請資料是否完備,資料不全者不列入審查且不予退件。
(二)由本局聘請委員五至七人召開「金門縣文化局獎助個人出版實施辦法審查」會議。
(三)就題材與金門文史、風土民情等之關聯性、契合度,值得蒐集、保存具有社教意義,足可推廣流通之出版品。
(四)作品寫作手法之創新性及內容呈現之專業性及周延性、系統性及嚴謹度。
(五)曾獲獎者或出版品質優良者,酌予加分;有逾期、品質不良或未曾出席發表會者酌予扣分。
(六)依利益迴避原則,各委員遇與其自身工作範圍相關之受評對象,除應主動迴避外,如遇爭議,由委員會決議。
八、權利與義務
(一)審查結果由本局通知申請人,獲獎助者於接獲通知日起乙週內,應與本局簽約,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二)出版品印製前需交付打樣書2冊,經本局審查通過後之版本出版,並交付400冊完整書予本局。
(三)如逾期交付出版品,將按獎助金額每日扣違約金千分之1;如違反其他法令確定者,本局有權追回全數獎補助金額。
(四)獲補助者完成交付後,請款前需義務撰寫500-900字之作品摘要供本局審核後於臉書及其他社群網站推廣。
(五)推廣活動:行銷及推廣金門文化,利用網路資源,挑選3-5位適合主題於金門閱讀島臉書分享作品創作,推廣本局個人獎助案作品。
(六)除天災不可抗力或戰亂外,不得申請延期。
(七)申請ISBN。
九、其他一般規定
(一)法律責任
1.申請獎助個人資格,如為公職或其他身分者,需自負適法性之認定。受獎助之出版品,如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均由申請人負法律上之責任,與獎助單位無關。
2.受獎助人聲明及保證本作品係原創性著作,絕未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
3.申請作品內容涉及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申請者願承擔所有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與本局無關。經檢舉有抄襲之嫌經查證確實者,本局得逕取消資格及停權5年向本局申請任何徵選或獎助類等案,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申請者絕無異議。
4.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申請者具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補助時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5.受獎助人同意作品著作權與版權屬獎助單位共有,雙方均有個別再版或推廣之義務與權益,唯不得有損雙方名譽或權益之行為。受獎助之出版品得各視需要再版推廣,不另給酬。
(二)同時申請本局本年度其他之徵選或獎助類等,一經接獲本局通知錄取其中任何一項者,(如村史、戰役史蹟、口述歷史、碩博士論文…等本局徵選或獎助類),一經審查發現,即不再受理後續審查及不予退件。
(三)申請錄取者,中途放棄或解約,應書面通知本局申請取消,並停權3年向本局申請任何徵選或獎助類等案,同時追回已撥付之款項,申請人絕無異議。
(四)完成期限:109年11月15日以前。
(五)付款方式:印製完成之書籍送交本局經驗收後,檢送申請者受獎助金額印製費收據及存摺影印本交本局請款。
(六)送件作品,概不退件,請送件者自行保留底稿。
十、成果驗收:
(一)交付出版品400冊於本局指定地點。
(二)乙方需提供給甲方有關本著作物以下相關檔案:
1.圖文書之完稿編輯物件檔(如*.ai、*.cdr…等)。
2.PDF檔案(正式付印版本)。
3.文稿檔(doc可編輯格式)及圖檔(jpg或jmp),圖檔需包含文字及不含文字版本。
4.網頁版之PDF檔案,上列四項,請分別以CD或DVD片燒錄,一式三份,並於光碟上標明內容,提供甲方保存之用。
十一、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