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公有土地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說明與表單(文資法第15條),以及文資法第35條第2項執行作業原則
最後更新日期:2026.04.15
日期: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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