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變更本縣縣定古蹟「洪渭文墓」名稱、位置或地址,並廢止原公告部分事項,請詳如附檔。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122條,以及114年05月17日「金門縣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審議會」114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