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2019.02.26
日期: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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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108年2月18日桃客綜字第1080001324號令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二、補助作業要點制定目的為提升本市客家藝文展演品質,使本市客家藝術文化長期穩定發展,擴大民眾參與及活動推廣之效益;開放全國優質演藝團隊申請,於桃園市辦理客家歌謠、樂曲、舞蹈、戲劇、八音北管、樂團等藝術元素為主軸進行展演活動,加強本市演藝團體競爭力,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三、收件期間為自當年度公告日起至3月15日止開放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申辦,審查結果另行函知。
四、另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訂於108年3月4日(星期一)下午2時於本局A5簡報室辦理說明會(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請相關演藝團體踴躍參與。
五、檢送「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輔導演藝團體辦理客家展演補助作業要點」1份,亦可至「本局官方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下載」下載電子檔案(網址:http://www.tycg.gov.tw/hakka)。